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李堡镇丁所小学 防范校园欺凌责任追究制度

来源: 发布时间:2022-09-19 09:03:21 浏览次数: 【字体:

李堡镇丁所小学

防范校园欺凌责任追究制度

 

为切实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,保护学生身心健康,保障校园良好的教育环境和教学秩序,有力推动平安校园、文明校园、法治校园建设,根据《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若干规定》,结合学校实际,特制定本制度。

第一条 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要坚持教育和保护相结合,预防与惩戒相结合,学校、家庭、社会相结合,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,适应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。

第二条 将预防校园欺凌融入学校思想道德、法治、心理健康、安全等教育的教学计划,并纳入教师的师德与业务考核。

第三条 学校是预防校园欺凌的责任主体,校长是预防校园欺凌的第一责任人。学校分管负责人按照职责做好预防校园欺凌工作。

第四条 学校要加强优良校风、教风、学风建设,开展内容健康、形式多样的校园活动,形成团结向上、互助友爱、文明和谐的校园氛围,提高校园整体文明程度。

第五条 学校要坚持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,加强对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和法治教育,将预防校园欺凌作为道德与法治教育和社会实践活动的重要内容。

学校要根据学生的特点,加强学生管理工作,规范学生日常行为,教育学生尊重他人、团结友善、不恃强凌弱,引导学生正确处理学生之间的各种矛盾,提高学生的自律意识、自我保护意识和法治意识。

第六条 学校要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心理健康辅导员,对行为有偏差、心理有障碍的学生及时给予关心和心理辅导。

第七条 学校要制定预防校园欺凌的具体工作制度,健全应急处置预案,明确工作流程,建立早期预警、事中处理及事后干预等机制。

第八条 学校要定期开展预防校园欺凌专项调查,发现苗头性、倾向性问题要及时作出处理。

学校要设立学生求助电话和联系人,及时发现并制止校园欺凌行为。

第九条 学校要健全监控系统,完善值班、巡查制度,安排教职工或者保安人员在重点时段、重点区域进行巡查,及时发现和制止校园欺凌行为。

第十条 学校要加强对教职工预防和处理校园欺凌方面的培训,提高教职工预防和处理校园欺凌的责任心和工作能力。

第十一条 教师要树立良好的师德师风,发挥教师在理想信念、道德情操、行为规范等方面的引领示范作用,引导学生形成健康向上的良好心态。

第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要平等对待学生,不得因学生的家庭背景、经济条件、学习成绩、行为习惯等因素对学生差别对待。

第十三条 班主任、辅导员要带领学生创建平等、友善、团结的班集体,形成互助友爱的班风。

班主任、辅导员要深入细致地做好学生日常管理工作,重点关注家庭情况及生活环境比较特殊的学生,及时进行思想引导和行为示范。

班主任、辅导员或者其他教职工发现学生成绩异常、行为异常或者心理异常时,要及时调查了解原因,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,并通知学生的监护人(家长)。

第十四条 学校要加强少先队和班委会等建设,发挥其在预防校园欺凌工作中的作用。

第十五条 学校要主动加强与学生监护人的联系和沟通,通过家长委员会、家长学校等多种形式,指导学生的监护人学习家庭教育和预防校园欺凌的相关知识。

第十六条 学校负责人和教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,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;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,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:

(1)对校园欺凌疏于预防、处置,未尽到相应职责的;

(2)发生校园欺凌后未及时采取措施或者故意偏袒一方,致使学生伤害加重的;

(3)瞒报、谎报校园欺凌情况的;

(4)妨碍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;

(5)拒绝或者阻碍有关部门依法实施校园欺凌管理职责的。

第十七条 学生的监护人教唆、纵容、包庇、放任学生实施校园欺凌行为的,由公安机关给予训诫或者出具告诫书;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,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公安机关向前款规定的学生的监护人出具告诫书,要通知其所在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。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、公安派出所要对收到告诫书的学生的监护人进行查访,监督其依法履行监护人责任。

学生的监护人(家长)拒绝配合或者干扰学校、有关部门调查、处理校园欺凌,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,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 

 

李堡镇丁所小学

2022年5月23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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